广东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普惠政策清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3.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一定贴息。
4.鼓励学生通过学科竞赛、技能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发明专利、社会实践、发表论文等方式获取学分,推动校际间创新创业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积累转换制度,允许创新创业学分转换为专业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后允许正常毕业。允许学生将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为毕业设计(论文)。对创新创业实绩突出的学生要在校内转专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研究生推免等方面予以倾斜。
5.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校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6.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可申请100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一定贴息。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
2.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按规定提供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提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非全日制在校生)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或选择到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取得我省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技能提升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所属企业组织的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三、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1.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条件的(投资2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中国青创板”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上板展示、落地孵化、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